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倒计时!别忘了还有关联申报!
关 联 申 报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二、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3、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三、如何确定关联方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股权型关联关系,即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四、邮寄申报
依据42号公告第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关联交易类型: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资金融通。
☆劳务交易。
五、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包括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和直接上门申报。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具体操作方式: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登陆、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企业所得税申报”—“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七、注意事项
1、企业要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2、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有22张附表。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4、根据42号公告规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次进行相应勾选,并按照规定时限准备同期资料备查。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八、风险提示
1、《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重点关注该类风险特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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