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发放工资,允许扣除的3项费用,不得扣除的2项费用!

导语

10月份了,从这个月开始一直到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个税的扣除将会发生大的变化,在此提醒各位会计人员,10月份发放工资时允许扣除的3项费用、不得扣除的2项费用分别是哪些?必须要知道!

允许扣除一


项目名称:基本减除费用

扣除金额:5000元/月

注意: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扣除二


项目名称:专项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就是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不包括单位缴纳的部分。


允许扣除三


项目名称:其他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

1.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2. 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 救济金;

4. 抚恤金;

5. 工伤补贴;

6. 差旅费津贴;

7. 误餐费;

8. 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9.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10.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1.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12.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

13.其他。

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一

项目名称: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具体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

注意:

新个税允许专项附加扣除支出以及个税的汇算清缴具体是从2019年1月1日实施。


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二


项目名称:附加减除费用

注意:

2018年10月1日以后外籍人员不再享受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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