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科技局负责《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条款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为强化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政策条款执行,提高效能和保证公正,特对《实施细则》中由市科技局负责执行的支持自主创新政策条款制定操作规程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的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网上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申报单位(申报人)首先登录“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emis.hfkczx.com)进行注册和登录,填写、更新企业(个人)基本信息后,按相关要求进行政策兑现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初审结果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的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合肥日报》和《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市科技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金融创新产品和事后奖补政策采取常年申报方式,申报单位(申报人)对符合条件事项应及时申报,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申报单位有关材料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市科技局于9月、11月和次年3月,分别集中进行资金兑现(根据市财政局预算资金安排)。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借转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市科技局于5月下旬发布“借转补”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根据合政办〔2018〕24号文件规定和《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按规定期限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市科技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31条。

  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办理。

  申报条件:在合肥市注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有利润盈余;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良好;单个企业的贷款额每单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科技小额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4)科技小额贷款业务信息核准函。

  3.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险保险费率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申报书;

  (2)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收款证明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二)政策第32条。

  申报条件:

  (1)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已办理专利保险,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其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合同编号,在主合同或附合同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贷款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2)金融担保机构:已为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并与贷款企业签订担保合同与专利权质押合同(兑现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银行与企业贷款合同中须注明相应的担保合同)。

  (3)凡为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的评估事务机构(经财政部门备案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和金融担保机构,应具有本地独立法人资格,提前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填报《合肥市专利权质押服务机构备案表》。

  (4)凡企业在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协议签订和金融担保机构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分别在10日内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报备,填报《开展专利权质押工作情况备案表》。

  (5)对同一企业,省和市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1)合肥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2)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3)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7)银行出具的承诺书,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贷款,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8)担保机构须提供承诺书,承诺企业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担保,并对专利权质押担保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政策第33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创新贷,签署合作协议。担保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贷款风险池。

  (1)创新贷原则上每户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创新贷风险池基金以投入风险池资金为损失代偿上限。创新贷风险池基金、担保公司与银行三方风险承担比例为2:6:2;超出风险池资金部分,由担保公司与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

  (3)贷款逾期时,担保公司首先全额代偿,牵头开展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推荐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协助配合。每年末合作各方按照约定比例对损失金额承担责任。合作各方按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后若有资金追回,追回的资金按比例弥补各方承担的风险金额,或根据各方意愿继续投入风险池。

  2.创新贷办理。

  申报条件:具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合肥市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优先,企业原则上应成立一年以上,有稳定的销售与合同订单。

  申报材料:

  (1)创新贷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3)专利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新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创新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银行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4)创新贷业务信息核准函。

  4.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新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

  (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材料复印件(含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转账凭证);

  (3)市科技局盖章的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四)政策第34条。

  申报条件:

  (1)合肥市科技小巨人入库企业;

  (2)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

  (3)项目在细分行业内居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活力足、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

  (4)所属产业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

  申报材料:

  (1)合肥市借转补项目申报书;

  (2)合肥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

  (4)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中反映研发支出和营业收入的附表(需税务部门盖章);

  (5)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6)其他证明材料。

  (五)政策第35条。

  申报条件:

  (1)支持省内领先或省内首次临床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或特色新技术。

  (2)鼓励省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三甲),市属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机构,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在肥注册两年以上。

  (3)在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承诺书填写时,科研指标(新技术临床应用数、知识产权数、人才培养数等)要量化目标。

  申报材料:

  (1)合肥市借转补项目申报书;

  (2)合肥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

  (六)政策第36条。

  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按照《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合科〔2017〕92号)执行。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合肥市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承担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算。

  (七)政策第37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在肥企事业单位;

  (2)合作项目对提升我市创新能力有推动作用。

  申报材料:

  (1)合肥市借转补项目申报书;

  (2)“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八)政策第38条。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申报材料: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批准文件、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批准文件。

  (九)政策第39条。

  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申报材料:

  (1)市科技部门备案文件;

  (2)市科技部门考核优秀的文件。

  2.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

  申报条件:对2018年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经费。

  申报材料:新建院士工作站批文、院士站备案材料。院士补助提供:院士及团队在肥工作情况(包括院士在肥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重点项目研发情况及成效相关材料。

  3.千人计划资助。

  申报条件:千人计划创业团队在肥创办的企业已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

  申报材料:

  (1)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配套资金申请表;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证明材料;

  (3)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4.创新论坛及交流活动。

  由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召开评估会,对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进行评估,择优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和人才峰会的,给予承办单位最高100万元补助。企业、产业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人才协会发起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企业营销性论坛交流活动不纳入补助范围。政府支持金额不超过论坛、交流活动总经费的60%。

  (1)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创新创业论坛、人才峰会经费资助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②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

  ③范围包括:围绕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开展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技术研究;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我市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全国性行业年会等。

  ④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论坛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有3名以上国内外顶尖人才参加,或者一年内邀请多名诺贝尔奖获得者来肥讲座。

  (2)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申报条件:

  ①申报单位为注册地在合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②主讲人为《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合组〔2017〕119号)》中的B类及以上人才。

  ③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公共安全等领域内举办的技术研讨和交流活动等。

  ④提前3个月到市科技局备案活动方案并提供预算,会议日程原则上不少于2天。

  申报材料:

  (1)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经费资助申请表;

  (2)创新论坛暨交流活动方案及活动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4)主讲人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职称职务、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证明材料;

  (5)经费决算表、支出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十)政策第40条。

  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要求。

  申报材料:市科技局项目立项文件、立项合同。

  (十一)政策第41条。

  本条款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成立且当年的服务性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给予补助。

  申报条件:

  (1)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评估交易的服务。

  (2)新成立的大数据服务机构从事数据分析服务。

  (3)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新成立为独立法人单位,为其他企业或其他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外包、设计以及科研支撑等第三方服务。

  (4)新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成果评估交易服务。

  申报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当年成立机构的证明材料,当年开展科技服务的明细表、科技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登记证明、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政策第42条。

  兑现要求和金额: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或个人5000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企事业单位获得单个中国发明授权奖励,其奖金须由企事业单位全部奖励给专利研发与管理团队。

  (2)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每件给予单位1000元奖励。

  (3)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20件、30件且缴满5年年费的单位,给予单位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4)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获得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试点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7)对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企业,给予评议费用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对企业专利维权过程中诉讼费、代理费用予以资助,单个案件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9)专利服务机构利用信息系统平台托管新增企业(专利)达到100家,给予10万元奖励。

  (10)对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申报条件:

  (1)专利申请地为本市区域内;

  (2)获得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准;

  (3)缴纳年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为准;

  (4)国内专利维权资助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程序或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的案件,且获得胜诉的企业。

  (5)企事业单位必须先在“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emis.hfkczx.com)中填报兑现内容,申报纸质材料报送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定额资助:

  中国发明专利:发明授权证书(含扉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外国发明专利: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小微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实用新型授权证书(含扉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件、20件、30件奖励: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4)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企业: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认定文件,当年市科技部门备案文件、国家贯标认证证书。

  (5)当年市级专利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达标验收:当年贯标试点企业备案文件、验收合格证书或文件。

  (6)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当年度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批文、承诺书。

  (7)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企业:批文、企业与服务机构(有资质且备案)合同书、付费凭证、项目验收证书。

  (8)合肥市专利维权费用资助申报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事务所或其他民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等;生效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和专利无效程序法律文书或生效证明文书复印件;企业专利维权的诉讼费、代理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9)专利服务机构利用信息系统平台托管新增企业(专利)达到100家:机构营业执照、专利托管协议、服务协议登记证明、托管服务清单。

  (10)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

  (十三)政策第43条。

  申报条件:

  (1)外籍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技术创新或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或已列入外籍高层次人才(专家)管理范畴;

  (2)较好地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且申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受资助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按3年一个周期;每年度每个企业申报此项政策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超过2人。

  (4)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肥注册的企业外国技术、研发总监、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在肥注册的科研机构外国科研带头人以及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的在肥工作的外国人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主持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在肥工作外国人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申报材料:

  (1)《聘请国外人才费用资助申请表》;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外籍高层次人才进入市级以上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批文等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工作合同、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

  (5)申报当年度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

  (6)申报当年度聘请单位实际支付外籍高层次人才工薪的证明材料;

  (7)外籍高层次人才护照及出入境记录;

  (8)外籍高层次人才项目绩效报告书;

  (9)聘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证书;

  (10)其他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十四)政策第44条。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无关联关系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肥转移转化;

  (2)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只按其技术交易价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复印件,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十五)政策第45条。

  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进行差异化奖补。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含)—1亿元的,按本年度实际到帐额的2%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本年度实际到帐额的1%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50万元奖补;技术交易额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补。各单位可将奖补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人员或团队的奖励以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申报条件:在合肥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上(http://www.ctmht.net.cn)登记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申报材料:补贴申请表,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十六)政策第46条。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

  申报条件:

  (1)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申报主体是获得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示范机构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申报材料: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表;

  (2)新认定文件(复印件)。考核评价优秀等次文件(复印件)。可同时享受本条款多项补助的企业,仅就高申报享受其中一项;

  (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内容、建设情况等材料(科技部国际合作基地申报资料、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2.来肥设立研发机构补助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国外、境外机构来肥设立研发机构;

  (2)实际投资额包括研发场地建设、研发设备、研发专家聘用费、劳务费等研发费用;

  申报材料:

  (1)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2)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证明材料;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研发机构的证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

  (5)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

  (十七)政策第47条。

  申报条件: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当年新获批的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文件、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或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文件。

  (十八)政策第48条。

  申报条件:

  (1)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在孵时间不少于6个月。

  申报材料:

  (1)运营主体营业执照、考核优秀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孵相关证明材料。

  (十九)政策第49条。

  申报条件: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十)政策第50条。

  申报范围: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并且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要求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以下企业: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已享受过合肥市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不在申请范围内。

  申报材料:

  (1)科技型企业股权或分红奖励补贴申请表;

  (2)社会统一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4)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5)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6)奖励实施决策文件,主要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

  (7)奖励完成材料主要指股权出售提供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股权奖励提供工商变更或注册登记资料,股权期权提供激励对象实际出资额的到账凭证,分红奖励提供转账凭证及纳税证明等;

  (8)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一)政策第51条。

  申报条件:

  (1)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

  (2)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

  (3)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证书;

  (4)申报主体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开发的在我市应用的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证明材料;

  (5)申报主体项目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二)政策第52条。

  申报条件:

  (1)合肥市注册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

  (二十三)政策第53条。

  申报条件:

  (1)合肥地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租用纳入安徽省(合肥区域部分)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方可享受政策补贴;

  (2)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在补助范围,租用关联单位之间仪器设备不在补助范围。

  申报材料:补贴申请表,2018年度租用仪器使用合同及发票(发票名称须是检测费、试验费、测试费、计量检定费,技术服务费及技术开发费不在补贴范围),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四)政策第54条。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以及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按省创新发展政策兑现要求执行。奖补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

  五、附则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借转补”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1)。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3.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科技局,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按照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申报2018年各项奖补资金的企业须提交承诺函(附件2),否则一律不予兑现。

  5.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6.本操作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63538652。

  7.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附件:

  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参考范本);

  2.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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