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安徽省级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遵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部署要求,结合安徽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制定出台《建设安徽省级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自身优势特色,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
安徽省科技
2018年6月
附件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尊重科技创新的区域集聚规律,建设若干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创新中心”重要讲话精神,遵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部署要求,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指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产业创新发展为战略主攻方向,发挥地方主体作用和特色优势,将建设创新型城市作为地方党委、政府推动创新发展的旗帜性抓手,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载体,着力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着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生态,打造若干区域创新高地和发展引擎,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全国率先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统筹布局、试点先行。加强对各地创新发展的引导,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推动条件成熟的一批城市率先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突出特色、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城市的科教资源、产业特征、发展水平等基础条件,突出自身优势特色,明确不同类型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引导城市探索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模式。
地方主体、协调推进。发挥地方主体作用,强化省、市协同联动,有效集聚各方科技资源和创新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创新型城市建设格局。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形成一批高端引领的创新型企业、人才团队,科技创新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到2020年,全省有12个以上城市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其中3-5个城市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行列),为安徽建成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支撑。
1.落实创新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创新政策,构建涵盖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覆盖从技术研发、转移转化到产业化各个环节的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
2.集聚创新要素。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跨国公司、中央直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院、实验室,集聚国内外高端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等创新资源,争创和发展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转化科技成果。引导当地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创新主体与各类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提高对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能力。建立、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实施产业技术创新重大工程或行动,加快突破应用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并推广应用,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本地特色优势产业。
4.培育创新企业。建立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型领军企业,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创新型经济格局。
5.建设创新载体。强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载体的核心作用,加快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建设一批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资源共享平台。
6.激励创新人才。进一步加大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工作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以创新业绩和实际贡献为导向,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7.完善创新服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服务。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鼓励不同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鼓励发展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管理咨询等科技服务业。
8.加大创新投入。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担保风险补偿,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9.创新支撑发展。依靠科技创新破解绿色发展难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依靠创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增强发展整体性。
1.统筹布局。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整体部署,统筹考虑全省区域布局,结合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设需求,组织开展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
2.编制方案。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发展基础、建设思路、原则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监测评价等。由市人民政府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函送省科技厅。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组织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市人民政府根据评审意见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开展建设。省科技厅对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方案予以批复,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复要求启动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加强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和监测评价。每年1月31日前,各有关市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上一年度进展报告。
5.评估验收。试点市建设期结束半年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照试点市建设方案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合格的,认定为安徽省创新型城市。
6.对试点建设期间绩效显著或被认定为安徽省创新型城市的,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
1.加强组织领导。省科技厅加强对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支持和政策指导。 试点市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建设创新型城市、抢抓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加大政策支持。省科技厅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资源集聚和措施集成,对符合条件的科研任务、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科技人才、创新政策、改革试点等优先给予支持。试点市制定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文件,采取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加大支撑保障和落实力度。
3.培育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试点市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创新环境。强化市场竞争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创新主体内在动力。
4.强化宣传引导。试点市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开展交流研讨,总结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报道城市创新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营造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良好氛围。
附件:建设安徽省级创新型城市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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