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可加计扣除的内部研发费用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3.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4.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研发人员日常的工作内容应有详细记录。如果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即非全时研发人员,企业日常应按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分别记录工时,便于将实际发生的人员人工费按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这一点向来是税务机关检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重点,我们应谨慎对待。 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中对非全时研发人员的认定条件为: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 5.涉及研发人员跨项目研发的,应将人员人工费用按服务各项目的工时合理地在项目间进行分摊。 6.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用工合同、五险一金缴费单据、工资计算依据、工资发放明细表、个税申报证明;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费结算发票、结算明细或依据、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证明和缴纳社保证明等。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可调整为相应产品的成本。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直接投入的材料、样品、样机等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系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在形成收入当年冲减相应金额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当年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限额怎么计算呢? 首先,需要确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前五项费用(即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之和。然后,将这个总和乘以10%再除以(1-10%),得到的结果就是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假设甲公司2023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前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则该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就是100万×10%/(1-10%)=11.11万元。如果该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小于限额,则可以按照10万元加计扣除;如果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大于限额,那么只能按照限额11.11万元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二、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外部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三、注意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权重的合理性 如软件企业的人员人工费用占总研发费用比例高较正常,直接投入占比高则不合理;制造业直接投入费用占比高较正常,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占比过高则不合理。 近一个月,我们不少制造业客户收到研发费用指标异常的税务预警,异常的指标包括直接投入占比高、直接投入占比超过同行业、研发产品销售收入和冲减特殊收入为0或金额小等,引起了企业不小的恐慌。 实际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执行可能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企业类型、行业特点、研发活动的性质、研发产品细分领域、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等,被预警不代表企业财务方面一定有问题,也可能是税务系统对你企业的财务情况了解不全面。但是,一旦被预警,就需要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认真对待,针对实际情况深刻自查并做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如果自查存在问题则需要积极处理并整改。 眼下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际,建议高新技术企业或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仔细研读相关政策文件,严格按政策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确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理有据,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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