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布《关于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的若干举措》
一、加强全链条监管 (一)招标准备阶段 1.严查“规避招标”。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清单、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清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开)工备案项目清单等“三清单”共享核查比对机制。从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单位、招标时间、发包方式、中标企业、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等环节关联关系入手,紧盯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常态化开展核查比对工作,严查规避招标、应招未招、应进未进、先建后招等违法违规情形。 (二)项目招标阶段 2.严查招标不合理限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健全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指导招标人开展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招标文件抽查,鼓励全量自查。升级改造电子系统,实现招标文件“在线检”。 3.严管招标代理机构。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严禁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谁委托、谁评价”“谁监管、谁评价”机制,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情况,对参与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置。 4.严查职业化串通投标。谋划开展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三期建设,进一步深化数据治理、优化服务供给、强化监督管理。建立串通投标犯罪预警研判模型,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的“陪标专业户”、经常性“抱团”投标的串标“合伙人”,以及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与公安相关警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为协同打击串通投标职业团伙提供信息化支撑。探索推进投标数字证书应用实名认证。 5.严管专家评标行为。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创新运用信息化等方式,进一步提升专家抽取精准性。制定专家评标情况公开格式范本,全面推行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积极推进评委打分监测系统、智慧见证系统、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应用,全面推广“电子暗标横向评审+‘双盲’远程异地评标”做法,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 6.严防定标风险。依法审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试点“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活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要素和优先顺序等要求,科学民主、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禁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在定标环节干预定标结果。招标人应当完善定标机制,建立健全决策约束、回避、监督等内控管理机制,并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监管部门对“评定分离”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不得排斥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 (三)合同履约阶段 7.压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压实建设单位合同履约管理主体责任,完善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合同履约“季度抽查+专项通报”机制,对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随意允许或默认中标人变更项目管理班子关键成员等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情况,及时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等。省级项目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8.压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会商纪检监察、督查等部门,探索建立“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监督招标人和施工企业,招标人监督施工企业,纪检监察、督查部门监督招标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闭环机制,坚决从严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及时公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班子关键成员变更信息。 二、健全全过程机制 9.建立企业资质条件比对核查机制。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进行核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核对标准和流程,投标人特别是中标候选人的企业资质或从业人员资格异常,不符合招标文件明确的资格条件或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及其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对其投标可以不予认可。对于投标人明知本单位资质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存在故意不提供投标所需人员、业绩、奖项材料等不以中标为目的但可能改变评标结果的相关情形,综合运用提示预警、约谈教育、通报曝光等方式,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0.建立评标办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动态调整评标办法。每年动态调整“综合评估法”的评标指标或规则,探索投标人达到一定数量时,变更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或调整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1.深化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坚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明确串通投标等案件立案标准和移送标准、范围、程序等,编制案件移送工作指南。建立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督部门同步上案、协同作战机制,相互介入、共同会商、同步研判,强化双方在案件办理流程、证据规格要求等方面的共识,破解串通投标线索“查处难、证据少、成案率不高”等困境。落实信息共享机制,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招标投标市场宏观态势、运行特点以及市场运行预测,公安机关通报串通投标案件打处情况、犯罪特点以及形势预测,共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12.强化府检、府院联动机制。对于案情重大、敏感、复杂的串通投标案件,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行政监督部门与政法机关会商研判机制,力争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线索、公安机关调查证据、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形成打击串通投标职业团伙的工作合力。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建立串通投标案件办理通报机制,及时共享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作出不起诉、案件判决等情况信息。探索建立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异地侦查机制,统筹运用警力资源,统一案件办理认识和尺度,凝聚公、检、法机关同向合力,每年指导相关市办结有影响力的串通投标案件。 13.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于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移送但相对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串通投标案件,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相关办法,严格落实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一地受罚、处处受限”要求,串通投标行为情形严重的企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4.建立健全警示教育机制。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交易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风险防控,举办警示教育会、大讲堂、干部培训等,编制警示教育手册,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重大案件进行宣传剖析,加大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投标人串通投标、专家违法违规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持续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三、推动全方位协同 15.强化政治担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相关部署要求,推深做实常态化机制化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坚决防止招标投标领域“劣币驱逐良币”,推动解决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16.强化联动共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统筹协调,会同行业部门、司法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清单化闭环式推进任务落实,定期会商解决工作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单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治理过程中,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评标专家等相关问题线索时,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17.强化指导督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按照“一市一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从严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的实施方案,压实市、县行业部门合同履约环节的监管责任。省发展改革委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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