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开始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

根据《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合数〔2021〕1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即日起组织开展2021年度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合肥市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的企业,具体包括:

1.截至目前尚未通过大数据企业认定的;

2.已通过大数据企业认定,但大数据企业资质到期后未参加复审或复审未通过的;

3.2019年认定及复审通过的大数据企业,其大数据企业证书有效期将于2021年10月到期的。

此外,2020年认定及复审通过的大数据企业不参加此次申报,相关企业应在申报期间登录线上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管理办法》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系统填报。

(二)线上注册、申报。线上申报及备案通过“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223.244.92.27:9997/uapweb)开展。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企业信息管理”进行申报或备案。

(三)县区初审、推荐。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见附件4)并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

(四)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择优推荐。

(五)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颁发“大数据企业”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证书。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应在10月18日前将初审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处,逾期不予受理。企业申报资料提交截止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根据工作安排自行确定并通知企业。

(二)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根据附件1、附件2相关要求准备。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副本由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保存备查,正本经县区初审后连同推荐意见(附件4)一起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县区未推荐的企业视为初审不通过。线上申报材料分PDF版及word版上传,上传材料应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因线上线下材料不一致导致的后果由申报单位承担。备案材料根据附件3相关要求准备。

(三)线上系统注册。根据有关要求,合肥市信息化系统用户须通过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首次登录“市数据资源局综合管理系统”的企业,可点击登录页面“注册”按钮,跳转至合肥市统一身份认证中心,点击“法人注册”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账号需经过系统管理员激活后方可登录(技术人员联系电话:17333099018)。

四、注意事项

(一)认定有效期。原《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合数〔2018〕210号)规定大数据企业资质有效期为二年,《管理办法》2021年8月经修订后大数据企业资质有效期调整为三年。2020年及之前认定、复审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按二年执行,2021年及之后认定、复审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按三年执行。

(二)大数据示范企业。大数据示范企业由市数据资源局综合县区推荐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企业无需单独申报。县区初审推荐时应注明推荐对象是否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五、联系方式: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0551-65904418

肥东县数据资源局0551-67717062

肥西县数据资源局0551-68830915

长丰县数据资源局0551-66686110

庐江县数据资源局0551-87322265

巢湖市数据资源局0551-82623823

瑶海区数据资源局0551-64498290

庐阳区数据资源局0551-65699437

蜀山区数据资源局0551-65121797

包河区数据资源局0551-63357861

高新区数据资源局0551-65869520

经开区数据资源局0551-63679379

新站区数据资源局0551-65777258

安巢经开区数据资源局0551-82363037

附件:

附件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2: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模板
附件3: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备案材料模板
附件4:合肥市大数据企业推荐意见汇总表模板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2021年9月16日


附件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认定目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扶持和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范围。本办法所称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内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经本办法相关要求认定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大数据服务类。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大数据技术开发和服务的企业。

(二)大数据应用类。应用大数据技术为传统产业带来的产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企业。如从事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等领域活动的企业。

(三)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制造的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促进融合创新。

第四条组织管理。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修订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大数据企业推荐工作;

(四)公示大数据企业认定结果,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五)对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违反本办法的企业,依法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措施;

(六)对已认定大数据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投诉、申诉、举报;

(七)其他保障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认定标准。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第六条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第七条认定流程。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三)专家评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予以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八条审计要求。为企业出具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成立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审计机构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大数据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九条复审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大数据企业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相关文件通知为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达到大数据示范企业标准的,可在每年复审时提交申请。

第十条变更管理。已认定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备并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核查。经核查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已认定大数据企业经核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同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未做到诚信经营,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的;

(六)未按时按要求开展备案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扶持政策。对大数据企业择优给予如下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纳入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合肥市大数据有关政策重点扶持对象,享受县(市)区、开发区出台的大数据类配套政策;

(二)推荐申报市级以上大数据企业及试点示范项目;

(三)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数据开放试点;

(四)支持参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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