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2019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9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支持汽车整车、家电整机制造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企业当年整车、整机产品销售收入的0.8%给予企业5%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3.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对首次获得安徽民营企业100强、合肥民营企业50强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4.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5.创新产品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工业精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为安徽省新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6.质量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质量奖企业,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QC小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市级五星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质量管理团队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7.支持企业研发。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8.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参加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达50m2、100m2、150m2(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4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9.优质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对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按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并对企业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1%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4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肥西县经济贡献。(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0.设备投资补助。对实际完成100万元(含)以上生产设备投资的,给予单笔采购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普通设备投资额10%补助,给予工业互联(包括软硬件投入)、工业机器人(机械手)、数控设备(单价30万元以上)、自动化成套设备(总价150万元以上)和自动化仓储物流等设备投资额15%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依据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承接兑现低于市级补助门槛的技术改造项目。(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1.鼓励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对购置符合规定的多层(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且购置面积1000m2以上(含1000m2)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成功申报为规上工业企业后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符合入园条件租赁多层(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且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厂房租金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给予企业当年厂房租金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2.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存量厂房。对于采用直接购买、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僵尸企业(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并用于工业生产且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交易金额30%的企业,按照“实际交易金额+设备投资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3.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采购《肥西县装备制造业产品推介目录》(以下简称《推介目录》)有效期内产品用于减员增效和自动化升级改造,按设备采购金额15%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对《推介目录》有效期内产品当年实现100万元以上销售额的,每类产品给予1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对《推介目录》有效期内产品当年单品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销售额3%的一次性奖励,产品销售额奖励最高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肥西县经济贡献。(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4.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对县域内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县域内中小微企业(非关联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年累计配套产品采购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采购金额1%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5.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项目占地30亩以下、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内、设备投资占比30%以上的新引进项目,在项目竣工达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企业扩产二次供地的,参照本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6.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奖励。对当年经认定的省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获得过技术改造奖补资金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县主管部门备案、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且获得过生产设备投资补助资金的,每条生产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最多不超过3条。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7.中小微企业发展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县级“平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8.新增规上企业奖励。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合肥市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19.高成长企业奖励。规上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幅达30%以上且盈利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幅达15%以上且盈利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0.优质项目奖励。对于零供地项目两年内即成功申报为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连续两年厂房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1.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150家企业成功上云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政策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经信局)
22.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3位)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3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确认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创建基地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每项3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3.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县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4.支持技术组织建设。支持国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奖补150万元、90万元、30万元,分三年兑现。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奖补75万元、45万元、15万元,分三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奖补15万元,分三年兑现。(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5.支持开展合作交流。支持开展标准化活动,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信息交流。对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国家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6.支持质量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合肥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7.支持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建筑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28.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专业承包(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一次性奖励;对境外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29.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贰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住建厅颁发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0.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省级工法、主持(排名前三位)制定省级标准、通过省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标准享受奖补,不重复计算。(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31.支持企业创优夺杯。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每获得一个“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外省级优质工程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承建的项目每获得一个省优质工程“黄山杯”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当年有一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获“琥珀杯”、“庐州杯”的,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被评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中国××行(专)业50强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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