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合肥市经开区出台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出台!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支持区内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
二、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
3.设立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其中:产业转型升级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和并购重组;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支持智能家电、电子信息及集成电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快速消费品、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绿色节能建筑、公共安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等领域。
(二)财政金融产品
4.“专精特新”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30%的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经济贡献。与区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
5.按照《2019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的规定,支持工业企业充分利用政保贷、政银担、税融通、续贷过桥、高企贷、科技保险贷等金融产品,并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三)事后奖补
6.优秀企业奖励。
对开发区表彰的年度优秀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5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以后每跨越一个5亿元台阶,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相应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高技术制造业企业,在获得以上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奖励,单个企业上述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高管人才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的工业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30亿元的不超过10名;年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名)当年薪资收入的5%奖励,与企业上台阶奖励不重复享受。
8.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
(1)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工业企业为“机器换人”应用智能装备、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工业机器人、自动化仓储物流等设备,当年投资额在2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8%、10%、12%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自动化装备、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再按当年实际投资额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2)鼓励企业自建停车场。对工业企业建设立体停车场,建成后按当年设备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0.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1)支持产业联动发展。对购买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含软件),当年产品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单个企业新增采购额计算方式:上年采购额×(当年采购额增幅-采购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与第9条智能化改造升级采购区内设备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2)鼓励主导企业引进培育配套企业。对主导企业引进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配套企业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与“一事一议”政策、合肥市三年行动计划财政增量政策不重复享受。)
11.支持企业增效升级
(1)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首次评定为A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年度亩均纳税额大于3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实际计税土地面积1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区属国有担保公司对A类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免收担保费。
(2)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企业通过改建、扩建等不新增用地的方式,增加生产性用房用于自行生产。企业在超过原规划批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扩建自用生产、仓储用房,按照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B类、C类企业将原有低效落后产能全部淘汰、利用原有土地新上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项目。新上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的,经管委会同意后,对其新投入设备或固定资产在享受合肥市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增加投资额5个百分点的资金补助;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对开发区新增的经济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4)鼓励符合条件的区内外企业对区内B类、C类企业进行并购重组,并购重组后的企业为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的,且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经管委会同意后,对并购重组后的企业给予5%的并购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5)鼓励B类、C类企业将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厂房主动腾退,开发区可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奖励。经批准,对退出未用土地使用权且不在开发区置换建设用地的企业,在签订相关协议并收回土地证后,给予企业退出土地原实缴土地出让款10%的奖励;在协议约定提前6个月以上(含)完成腾退并办妥移交手续的,可按原实缴土地出让款10%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
(6)鼓励区内企业盘活闲置厂房资源引进优质工业项目。对利用闲置厂房并经开发区备案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每平方米厂房年纳税额达到200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对开发区新增经济贡献,30%奖励给出租企业,70%奖励给承租企业。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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