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降成本支持政策56条(一)

安徽省降成本支持政策56条(一)

1.2019年1月1日起连续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2019年3月1日起,契税适用税率统一下调至3%。(皖发〔2019〕7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负责)

2.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减免政策。(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

3.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2018年度税后全投资收益率超过7%的,下调2019年配气价格。(皖发〔2019〕7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延续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降至1%政策,依规延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政策。(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费率逐步调整为6%,企业生育保险费率逐步调整为0.4%。(皖发〔2019〕7号,省医保局负责)

6.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省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担保。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等担保费率不超过1.2%,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风险补偿。(皖发〔2019〕7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7.大型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要在总量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将平均利率控制在5%以内。(皖发〔2019〕7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8.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9.对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经贸摩擦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倾斜支持。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期限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就业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15万元和300万元。(皖发〔2019〕7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0.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货物港务费。(皖发〔201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高峰电价上浮比例下调2个百分点,取消临时接电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皖发〔201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非房地产企业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在权属不变情况下,符合土地、城市规划的,可以用作居住用地。(皖发〔2018〕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13.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14.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清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皖发〔2018〕3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皖发〔2018〕38号,安徽银保监局负责)

17.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皖发〔2018〕38号,各市、县负责)

18.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皖发〔2018〕38号,安徽银保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皖发〔2018〕38号,各市、县负责)

21.支持省内有组织调剂就业,搭建劳动者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重点地区失业人员、企业职工跨地区劳务输出或用工调剂,将上述人员及其随迁家属纳入本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农村自主创业农民,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记录不影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信用优良的创业者可免除反担保;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不符合国家贴息政策或贷款金额较大的,在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皖办发〔2018〕4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4.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5.消防审批和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皖政〔2018〕82号,省消防总队负责)

26.对列入国家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稳岗补贴裁员率标准放宽至10%,并按其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给予增补稳岗补贴。(皖政〔2018〕8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7.对纳税人设立的营业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5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28.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29.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0.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1.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2.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3.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4.2019年12月31日之前,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35.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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