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97条(二)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97条(二)

36.对在我省注册成立的机器人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关键设备投资总额5%的奖补,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7.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年度达成1个及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8.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39.机器人企业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机器人论坛和产需对接会,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的5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0.对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1.对本省药械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并在省内实施的,可以直接纳入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予以支持。(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2.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3.对符合条件、价格合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物以及质量和疗效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按照医保目录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医保目录;对暂未纳入的,经专家评审后,可纳入备案采购范围(每半年更新一次)。(皖政〔2018〕58号,省医保局负责)

44.制定《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对纳入目录、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5.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58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6.对同一医疗技术在省内多个医疗机构推广应用的,采用“一次备案、整体推广”的模式予以审批。(皖政〔2018〕58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7.培育“互联网+制造”示范。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软件“铸魂”工程等领域的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48.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对获得国家级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支持智能硬件产品生产,对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突出、在我省生产且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智能硬件产品,每年优选不超过50个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家用电器标准评定并在我省批量生产的智能家居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对在我省生产成套智能家居系统且该系统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9.加快数字技术标准研究。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相关数字技术标准并取得实效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0.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我省数字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0万元。企业首次进入国家“独角兽企业”名单的,鼓励所在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2.催生“双创”新主体。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个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每年优选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奖补50万元;优选一批工业互联网(云)公共平台,每个奖补1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4.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行业龙头和骨干企业基于互联网平台开放各类资源,面向公众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平台内创业项目年收入总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平台主体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5.每年安排1000万元,奖补一批由我省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工业APP。(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6.对获得工业互联网领域国家级、省级优秀解决方案的,每个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7.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共享服务联合体。支持省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产学研平台资源整合,提供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标准信息、成果推广、创业孵化、跨界合作、展览展示、教育培训等一体化服务。每年优选一批联合体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最高50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8.对获得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59.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全面扩大我省4G网络覆盖面,加快5G网络建设步伐,开放路灯、监控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共资源为5G网络提供基础支撑,供电部门提供便捷的5G基站电力报装流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场所WLAN建设。(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60.推进企业内外网建设。鼓励企业综合运用IPv6、工业无源光网络、时间敏感网络、工业无线技术改造内网,科学运用窄带物联网和宽带网络,每年评选一批“网效之星”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1.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对引进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团队和高端领军人才按规定发放“江淮优才卡”。开设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在国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技术基地或孵化器。(皖政〔2018〕9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办负责)

62.大力培养数字经济创新人才。支持相关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培养数字经济青年创新人才。支持企业推广首席信息官制。在数字经济领域组织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提高数字经济培训领域的便利度和可及性。健全人才工作绩效评估和征信体系,建立数字经济人才创新的容错和奖励机制。(皖政〔2018〕9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3.加强重大贡献荣誉激励。每年评选10个“数字经济领军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评选10名“发展数字经济领军人物”,给予其领导的团队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2018〕9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64.同等条件下,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再担保)公司对数字经济企业给予优先担保,担保费率不高于1.2%。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补助。(皖政〔2018〕95号,省财政部门、安徽银监局负责)

65.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重点发展的数字产业,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供应。属于下一代信息网络产业(通信设施除外)、新型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等经营服务项目,可按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开发互联网信息资源,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开展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可根据企业发展业态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皖政〔2018〕95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66.给予用电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中心、超算中心、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等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的两部制电价。(皖政〔2018〕9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7.对高校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8〕37号,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8.科技团队创设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全部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皖科〔2018〕1号,省科技厅负责)

69.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5个会计年度内(含5年),科技团队创设公司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省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总额的30%,在此基础上,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每增加20%,奖励增加10%,直至达到100%。(皖科〔2018〕1号,省科技厅负责)

70.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皖科〔2018〕1号,省科技厅负责)

新闻后缀图片.jpg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qyzyw.com/article/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