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细则

为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西县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肥政秘〔2018〕137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且统计关系在本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

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合同欺诈等)禁止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申报时间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采取常年申报方式。

其它项目年度分3次受理,具体申报时间在“中国·肥西”政务信息网站公告。年度申报截止后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乡镇(园区)受理、县局复核、部门联审、媒体公示、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

乡镇(园区)受理:项目向乡镇(园区)申报,乡镇(园区)受理时对申报材料现场检查,对申报对象信用情况和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县局复核:县科技局对乡镇(园区)初审后的项目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部门联审:核查意见交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科技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议小组会审。

媒体公示:会审结果在《肥西报》、“中国·肥西”政务信息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县政府审批,由县科技局将政策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单位。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必备)

  1. 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 《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奖励申请表》

(二)分项材料(选报)

  1. 政策第二十八条:天使投资基金

依照《肥西县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1. 政策第二十九条:专利质押贷款补贴

政策解释: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贷款额500万元(不含)以内的,按贷款规模不同(具体贷款额度规模划分以质押贷款合同签定时点政策执行),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利息和专利评估费定额补助,其中50-100万元(不含)补助2万元,100-200万元(不含)补助4万元,200-300万元(不含)补助6万元,300-400万元(不含)补助8万元,400-500万元(不含)补助10万元。

申报条件:①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质押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专利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注明被质押专利,在主合同或副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质押贷款具体额度,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②开展企业专利权质押评估服务的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财政部认定或省级以上知识产权部门认定,须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③同一企业开展多笔专利质押贷款,合并计算贷款规模,单个企业此项获得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④以一个企业为单位,省、市、县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肥西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贷款合同书复印件(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专利评估相关材料复印件(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费支出凭证、评估费到账凭证、评估费发票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贷款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企业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贷款,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等。

  1. 政策第三十条:“科技贷”

依照《肥西县科技金融“科技贷”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1. 政策第三十一条:创新型企业

(1)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

申报条件:2018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2)新落户肥西县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申报条件:2018年迁入肥西县,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必须全部转入肥西县,在2017年(含)前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工商、税务迁入证明,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三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

(1)新认定或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2018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对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奖励资金须用于培育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2)新落户肥西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2018年迁入肥西县,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必须全部转入肥西县,2017年(含)前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工商、税务迁入证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

(1)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贯标企业

申报条件:①2018年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贯标合格企业、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②已经获得过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的,不得再重复申报示范企业奖励。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2)新落户肥西县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

申报条件:2018年迁入肥西县,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必须全部转入肥西县,2017年(含)前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工商、税务迁入证明,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三十四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1)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①2018年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②奖励资金须用于中心、实验室研发设备购置。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2)新落户肥西县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①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主体企事业单位2018年迁入肥西县,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必须全部转入肥西县,2017年(含)前认定为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且在有效期内。

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已整体随企事业单位迁入肥西县,主要研发设备已移至肥西县,科研人员已在肥西县工作。

③须报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工商、税务迁入证明,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三十五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申报条件:2018年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三十六条:科技进步奖、专利奖

申报条件:①2018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省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的企业。

②给予主要完成单位第一位或第一权利人全额奖励,给予非主要完成单位第一位或非第一权利人的参与单位50%奖励。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三十七条:科技服务机构

该条款与合肥市政策不同时享受。

(1)新注册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2018年成立且当年的服务性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给予补助。

①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评估交易的服务。

②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成立为独立法人单位,为其他企业或其他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外包、设计以及科研支撑等第三方服务。

③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成果评估交易服务。

申报材料:2018年开展科技服务的明细表、科技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登记证明、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2)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条件:①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②2018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且所服务企业须为科技型企业。

申报材料:2018年开展科技服务的明细表(30家以上)、科技服务合同、服务合同登记证明、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3)辅导县内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①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②2018年服务县内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③成功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只能有一家科技服务机构申报,如遇同一家企业在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涉及多家科技服务机构,由企业出具证明认定其中一家科技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④2018年内同一科技服务机构申报不得超过10家。

申报材料:科技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高企证书、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4)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50件(含)以上的

申报条件:①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②2018年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③2018年内同一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县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到150件(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科技服务合同、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1. 政策第三十八条:新认定或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条件:①2018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

②2018年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2018年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

③2017年(含)前已申报过县级备案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20万元)的,不再给予市级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三十九条: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企业房租补贴

(1)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①所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须为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

②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须符合《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合科﹝2015﹞98号)中所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众创空间内的创业企业须符合《合肥市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合科﹝2015﹞109号)中所规定的条件,且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高新技术产品范围,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③补贴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④同一企业,与往年合计只能享受最多24个月房租补贴。

⑤不得与市、县其它类似房租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或备案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银行进账凭证、入孵企业、创业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未享受市、县其它房租补贴承诺书等。

(2)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①入驻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内。

②补贴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③同一企业,与往年合计只能享受最多24个月房租补贴。

④不得与市、县其它类似房租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备案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银行进账凭证、入驻企业营业执照等。

  1. 政策第四十条: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政策资助,等待省市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公布相关政策兑现的实施细则。

专利授权资助政策:

申报条件:①专利申请统计关系归属肥西县,专利拥有二个以上权益人的,由专利第一权益人代表全体专利权益人进行申请。

②获得专利授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以专利证书为准。

申报材料:授权证书(含扉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企业要将授权证书(含扉页)的原件扫描或者拍照以PDF格式上传;专利定额资助明细表(附件)等。

申报说明:企业需要将扫描或者拍照的原件和专利定额资助明细表打包上传给所在的乡镇、园区,再由乡镇、园区汇总上报至科技局邮箱。

  1. 政策第四十一条:专利转移资助

申报条件:县内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取县外发明专利并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的。

申报材料:引进的专利证书(含扉页)复印件;专利引进(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协议;专利转化及实现产业化证明材料(包含本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证明)等。

  1. 政策第四十二条:农业科技示范园、星创天地

申报条件:2018年认定的省、县农业科技示范园和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星创天地。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四十三条:院士工作站

(1)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

申报条件:①2017年、2018年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

②自认定当年起,补助3次。

③补助用于院士工作站建设,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2)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

申报条件:①自首次参加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起,连续3年考核优秀。

②在上述3年补助基础上,再给予2年补助。

③补助用于院士工作站建设,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申报材料:院士工作站批文、证书、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证明材料等。

  1. 政策第四十四条: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奖补

该条款与合肥市政策不同时享受。

申报条件:①企业购买无关联关系的位于合肥市境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肥西县转移转化。

②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只按其技术交易价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复印件,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等。

  1. 政策第四十五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①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类平台,并具备开放性、技术服务性等特点。

②2018年服务县内企业30家以上,且所服务企业须为科技型企业。

申报材料: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证明材料,仪器设备购置合同,购置清单及发票;服务企业的合同或协议、清单、企业付费凭证及发票;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1. 政策第四十六条: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条件:2018年认定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材料:批文、证书等。

(2)新落户肥西县的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申报条件:2018年迁入肥西县,注册、纳税、统计关系必须全部转入肥西县,2017年(含)前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申报材料:工商、税务迁入证明,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批文、证书等。

  1. 政策第四十七条:众创空间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补助

申报条件:①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尚未通过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

②利用县内闲置厂房、闲置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的众创空间,由乡镇(园区)出具闲置厂房、闲置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相关证明。

③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由乡镇(园区)与众创空间签订建设目标协议。

④该政策不得与其它场地建设、设施补贴等政策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批文、证书;乡镇(园区)出具的闲置厂房、闲置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相关证明;建设目标协议;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费用的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由申报单位出具)等。

  1. 政策第四十八条:孵化器、加速器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补助

申报条件:①在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尚未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

②利用县内闲置场地改造的孵化器、加速器,由乡镇(园区)出具闲置场地相关证明。

③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由乡镇(园区)与孵化器、加速器签订建设目标协议。

④该政策不得与其它场地建设、设施补贴等政策同时享受。

申报材料: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市级以上认定批文、证书;乡镇(园区)出具的闲置场地相关证明;建设目标协议;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费用的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由申报单位出具)等。

  1. 政策第四十九条:众创空间、孵化器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①经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②众创空间、孵化器辅助入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投资额在一次性200万元以上。

③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与众创空间、孵化器无关联关系。

申报材料: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批文、证书;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入孵协议等;专业创投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年度获得的股权投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投资协议(协议敏感部分可作技术处理)、银行进帐单)等。

  1. 政策第五十条:创业类科技特派员奖励

申报条件: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办〔2018〕5号),经县科技主管部门绩效考核优秀的创业类科技特派员。

申报材料:县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证明;绩效考核相关证明等。

  1. 政策第五十一条:技术合同交易奖补

该条款与合肥市政策不同时享受。

申报条件:①2018年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额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按2018年度实际到帐额的1%给予最高5万元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人员或团队的奖励以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②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网上登记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

申报材料: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技术合同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等。

五、附则

  1.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2. 本政策与肥西县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3. 本细则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8850905。

  4.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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