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2018年度研发设备补助、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等十个项目开始申报!最高可达500万元!

为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皖政〔2017〕5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相关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类别

1.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一)申请对象

在我省注册的2017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具有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补助内容

2017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于2017年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生产性设备、已申报省直其它部门研发设备政策补助的不得申报享受此政策。

2.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一)申请对象

在我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逾期没有结题验收的单位不予支持。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7周岁(1961年1月1日后出生);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申请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申请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申请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二)补助内容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需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骨干企业申报项目;优先支持各市确定的首位产业项目;优先支持围绕高校优势学科凝练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

2、突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有具体的产业化目标以及将取得的经济、社会、人才和科技创新成果。项目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将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

3、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研究院所与我省企业联合申报项目,高校、研究院所牵头申请的项目必须按政策要求落实自筹资金。产学研联合申请的项目需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

4、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省按照100万元/项、150万元/项、20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

5、项目实施期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要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计〔2016〕19号)、《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2号)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经费预算。项目批准立项后,技术和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经费总额原则上不予变动。

3.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励

(一)申请对象

2017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奖励内容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立项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2017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每个项目实施周期内只补助一次。

4、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一)申请对象

2017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且在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高校院所。

(二)奖励内容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0、100万元。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5、省内高校院所在皖转化科技成果

和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5-1省内高校院所在皖转化科技成果补助

(一)申请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属地原则申请,由市科技局汇总报送。

(二)补助内容

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1、2017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内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完成认定登记。

2、向省内企业转移先进技术,企业按技术合同于2017年度支付的费用已实际到账。

5-2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补助

(一)申请对象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由市科技局汇总报送。

(二)补助内容

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三)申请条件

1、2017年及以前年度已与省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

2、企业按技术合同已于2017年度实际支付,且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

6、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申请对象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奖励内容

2017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为连续第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奖励企业研发团队。

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

(一)申请对象

1、高新区管委会或其确认的单位。

2、基地管理机构或其确认的单位。

(二)奖励内容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期间,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8、科技保险补助

(一)申请对象

安徽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补助内容

1.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2.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2017年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9、农业种质资源库(圃)绩效奖励

(一)申请对象

依托安徽省内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

(二)奖励内容

在我省已建成运行,具有种质资源的多样性、代表性,对外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且在开展共享服务和成果产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依据2017年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200万元奖励。

10、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绩效奖励

(一)申请对象

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

(二)奖励内容

建成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在专家及团队组建、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及创新创业、农民培训、重点推广技术等取得显著成效,依据2017年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1.统一申报流程。申报单位对照《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科计〔2017〕26号)及《2018年度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项目申报须知》(附件1)要求,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上传相关证明附件;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要如实完整填写。

2.规范项目审核。各市科技局以及其他负责推荐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确保项目申报真实合规。需市(县)先行投入资金的项目,各市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出具已兑现或承诺兑现补助资金的凭证。

3.按时报送材料。各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要对申报情况在线审核,对纸质材料予以确认、分类整理,按照通知要求将材料报送到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网络截止日期是2018年9月17日,归口管理部门、各市财政局书面材料报送时间是9月24日。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政策按发布的公告执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相关政策按即将新出台的“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申请材料逾期报送不予受理。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技开发中心负责材料汇总整理核查等事务性工作。

文章来源于:安徽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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