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合肥市肥西县自主创新政策出台!(现代农业)

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2.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规模奖补。鼓励涉农企业对本县农特产品进行品牌注册、产品包装、质量认证,通过自建网络平台或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网络销售。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销售肥西特色农产品特别是生鲜农产品,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3.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对获得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示范合作社,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选10家县级“一场一品”示范家庭农场,每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市县示范的,按获得示范的先后顺序奖励,不重复享受。

54.强化农产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简称“三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再认证,并获得产品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先使用省级农产品安全民生工程认证奖补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县财政与农产品安全民生工程不重复奖励。

55.建立水生蔬菜基地。对新建水生蔬菜基地集中连片300亩以上的、1000亩以上的、30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6.培育龙头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 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7.农产品深加工投资奖励。对投资500万元以上、当年竣工投产的新建、续建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核定总投资额(包括厂房、库房、机械设备、配套设施)的5%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8.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分别给予牵头企业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9.创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0.蔬菜瓜果基地设施建设。对新建蔬菜瓜果基地设施集中连片净面积达70亩(含7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150亩(含150亩)以上的,须先申报市级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标准因竞争被淘汰的,给予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8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先申报市级奖补,达到市级奖补标准因竞争被淘汰的,给予单个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1.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不含畜禽养殖业),当年生产经营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按实际核算为准)超过10万元的,给予50%的贴息奖补,在贫困村发展一定规模基地和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的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本年度已享受省、市财政资金贴息的不重复享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2.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建设。对当年度合法成立、运作规范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林地)股份合作社、农房股份合作社和休闲旅游合作社等,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省市奖补的试点单位,不重复享受。

63.土地规模流转奖励。从2015年起,对单个业主受让土地面积1000亩以上(含1000亩)、年亩租金500元以上(含500元)、连续流转经营满3年,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交易的,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4.稳定提升粮食生产。对粮食生产面积达到100亩以上,且运用绿色增产技术的种粮大户,给予每亩10元奖励。

65.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对实施市“互联网+”现代农业项目,通过市级验收并获得市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市级奖补额1:0.5给予配套奖励。

66.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对全县现有国家公益林政策性保险,给予每亩0.7875元的保费奖励。

67.成片造林。小班面积50亩及以上的新增成片造林(包括经果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600元/亩的,由县财政补足到600元/亩;小班面积50亩以下的新增成片造林,上级补助资金未达到400元/亩的,由县财政补足到400元/亩。

68.对经验收合格符合市级森林村庄标准的,给予每个村10万元奖励。

69.对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县级森林抚育示范片,给予每亩补助80元奖励。

70.对获得国家、省、县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农业部、合肥市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1.对新建100亩-200亩、200亩及以上的县级稻鱼综合种养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每个示范基地3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省、市奖补资金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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