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合肥市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科高秘[2018]47号),现就我市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
2015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已更名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今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终止,均须提出认定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8项条件。



三、申报程序




1
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2

网上注册、申报。未注册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选择合肥市科技局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并提交注册信息,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在网上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有关问题解答见附件2。




3

税务审核。税务机关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4

地方推荐。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推荐意见;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要做好高企政策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为辖区内符合高企申报条件的企业做好服务,并切实做好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5

材料报送。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到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进行初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3)盖章后一并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合肥市科技局高新处(政务区政务大楼B座0616)。


企业申报材料:一是高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顺序胶装,一正两副);二是预审核材料(县区、税务部门审查用)一式一份(胶装),主要为:高企申报预审核中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和高品收入辅助账(格式见附件4)。以上两个材料分开胶装。企业还需做好申报材料留存工作,以备好国家检查用。




四、有关注意事项




1
申报企业。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为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要完成更名后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办理程序详见附件5。




2
知识产权。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权属人须为申报企业。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企业申报所使用的知识产权须保持有效且不发生所有权变更。




3
研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所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最后一级目录,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4
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其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6),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5

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数据须真实,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打印,条形码完整;网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和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须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并标注页码,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装订要求:必须胶装,胶装书脊(一式三份,1正本、2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即国税或地税(纳税部门属于省地税直属局的要作出单独说明)。




6

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附件7)。

阅读原文请点击以下链接

http://www.hfss.gov.cn/DocHtml/1/18/02/00038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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