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持续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进行全面核查的通知》工作安排,对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查重点


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持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要求。


二、核查口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


(一)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二)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三)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三、核查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要围绕核查工作口径开展自查,认真核实相关情况,按照附件(自查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限时整改。自查存在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时限。


(三)重点检查。合肥市财政局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材料,结合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接受社会举报等相关情况,按照清查工作重点内容开展检查。


(四)处理处罚。合肥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公开曝光检查处理结果。


(五)工作要求。各资产评估机构于2025年1月15日前,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合肥市财政局(纸质版可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电子版可通过邮箱发送)。


联系人:合肥市财政局资产处 李静 63532316


合肥市财政局监督处 岳斌 63532321


邮箱:1317692462@qq.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潜山南路1号合肥市财政局资产处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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