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100条发布!

64.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资金补助到市,由市与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进行监管。

65.每年开展“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选拔100个“双创之星”项目,分档奖励项目团队

6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100万元

67.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补300万元、50万元

68.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69.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工程(重点)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至300万元的奖励

70.2017年,对列入省重点鼓励进口新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但未享受国家补贴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每美元给予0.02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六、支持人才引进培养


71.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外“两院”院士、“千人计划”“百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合同(每年在我省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

72.企业引进外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队选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选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安排在关键技能岗位工作的,按支付给个人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50%向所在地政府申领引才补助

73.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至150万元,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74.企业从省外引进急需紧缺的高级技师、技师,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薪金总额(税后)的20%给予个人补助

75.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76.鼓励青年人才来皖创新创业,所创(领)办企业属我省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高端现代服务业的,择优给予10至50万元创业资助

77.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单位或职工个人研修提升补助。

78.到2021年,从企事业单位遴选1500位技能名师,开展名师带高徒活动,按2万元标准给予名师一次性带徒津贴

79.省每两年评选200名安徽省技术能手、100名安徽省技能大奖获得者、50名“江淮杰出工匠”,颁发荣誉证书,给予每人2万元、5万元、2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万元、10万元追加奖励

七、支持平台建设


80.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点击查看全文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81.对新建加速器用地统一按工业用地价格出让标准执行。

8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83.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

8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85.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八、金融和土地要素支撑


86.通过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总规模200亿元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87.设立300亿元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政府每年出资20亿元作为引导资金。

88.对省属企业设立的种子(天使类)投资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三重一创”初创类企业的,分别设置50%和30%的投资失败允许率,在投资失败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89.对改制完成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90.对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的中小企业,省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

91.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92.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按发行额度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93.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发生的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各类融资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政银担合作试点。

94.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的贷款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2%,省信用担保集团暂免收取市、县担保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再担保费。

95.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建立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暂免收取再担保费。

96.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税融通”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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