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政策100条发布!
31.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32.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3.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34.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5.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37.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38.对新进入我省投资的世界5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39.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40.对总部新落户我省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41.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2.对在我省新注册成立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至200万元奖补。
43.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和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30至100万元不等。
44.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5.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46.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48.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70%。
49.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50.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51.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科技人才团队。
52.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5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政策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至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54.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55.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56.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
57.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
58.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59.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60.对“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重大科技专项,按国家确定的比例配套。
61.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亿元及以上,点击查看全文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62.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63.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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