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上海市海洋局、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厅、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自然资源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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