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 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
关于推进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 深入开展城市更新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全省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行动,扎实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打造高质量发展、高颜值生态、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高水平安全的城市空间,加快建设具有安徽特色的宜居韧性智慧现代化城市,提出如下措施。 一、创新实施路径 二、优化规划管控要求 三、完善项目流程 (十二)加强项目管理。更新改造项目应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统筹管理,具体入库流程、条件要求等由各市确定。省、市、县分级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建立进入、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强化项目策划、实施、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阶段成效进行评估,及时预防和化解风险。建立完善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规划设计专业人员指导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依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鼓励在保障建筑结构安全、有利于保护利用等前提下,组织制定适应既有建筑改造要求的设计审查要点。对于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对于改变现有使用功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四)严格消防审验。在改善消防条件、提升消防本质安全水平的前提下,对于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类项目,建设单位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的依据。鼓励更新实施主体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等提升消防安全性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十五)提高审批效率。各地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快速审批流程。相关审批部门要通过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合验收、帮办服务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对已办理规划许可的更新项目,可先行组织建设,建设过程中结合工作推进情况,完善报批及竣工验收手续。探索制定宗地面积小、建筑单一、工程设计简单、建设体量小的微更新、微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豁免清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等方式,对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依分工负责) (十六)丰富土地供应方式。在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可在土地供应前,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审核并提出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程序纳入供地方案,实施带方案供地。带方案供地的城市更新项目严格执行出让时的条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对城市更新项目重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限。为适应产业发展实际的需要,城市更新可考虑采用少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供应产业用地,并允许根据需要予以续期,包括续期在内的总年限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城市更新项目中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等零星用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鼓励利用存量建筑转型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和各类公共服务设施,5年内可暂不改变权利类型及土地使用性质。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和产权手续。(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七)加强产权保障。城市更新单元(片区)需要改变土地权属和房屋所有权的,实施主体可以采用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者房票、货币补偿等方式进行协商,依法通过征收、房屋买卖、资产划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并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项目用地范围内现状土地、房屋涉及多个权属人的,在取得相关不动产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后,委托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行使不动产权利,实施城市更新改造。(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四、拓宽融资渠道 (十八)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可经营、可出售、可出租的更新项目或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ABS)、投资人+EPCO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优先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更新资源产权所属单位或居民出资自主进行更新改造,共享更新收益。对单一地块、项目无法实现资金平衡的,发展跨区域平衡、多项目捆绑平衡、近远期平衡、建设运营平衡等模式,合理搭配,统筹更新单元(片区)内资源配置和产出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依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省属企业、属地国有企业牵头发起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吸纳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及民间等社会资本,搭建母子基金架构。鼓励各地依法发行企业债券、争取专项贷款,设立“城品活力贷”等,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银行主动对接,开发与项目特点相配套的中长期、价格优惠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授信流程,有效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加大金融支持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力度。开展“政银企”合作交流活动,推介城市更新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金融监管局、安徽证监局等依分工负责) (二十)落实减免政策。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城市更新项目,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相关优惠政策。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制定清晰明了、操作性强的城市更新税收指引,加强针对性培训和指导。(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依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政策资金扶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省级相关部门在分配相关领域涉及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时,支持城市单元(片区)更新项目。各市、县人民政府紧密结合实际,可通过直接投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对公益性、基础性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依分工负责) 五、完善推进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城市更新工作与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相衔接,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支持各市推动制定城市更新工作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省有关部门依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专家指导。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社区营造(规划)师制度,发挥专家委员会在详细规划、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政策制定等方面辅助决策作用,以及社区营造(规划)师在技术咨询、方案制定、法律服务、公众协调沟通等方面专业支撑作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依分工负责) (二十四)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健全城市更新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其城市更新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引导群众全过程参与城市更新工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幸福共同体。(省有关部门依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试点示范。开展省级城市更新试点单元(片区)建设,打造一批在统筹谋划、设计创新、资金筹集、规范管理、长效运营等方面示范性强、效果突出的典型城市更新项目,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项目实施水平不断提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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