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合肥市推进标准化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发〔2022〕8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标准化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市监函〔2022〕118号)要求,现就2024年合肥市推进标准化发展若干政策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主导制定标准奖励,标准的实施时间应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标准的实施时间在2023年7月1日之前,但标准文本印刷出版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且未获得奖励的,可补申报。
(二)申报开展试点示范奖励,试点示范项目验收通过的批准文件或证书时间应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申报建设技术组织奖励,批准文件时间应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申报时间
申报建设技术组织奖励的为免申即享项目,按照免申即享相关要求申报。
(一)申报主导制定标准、开展试点示范奖励的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9月9日—9月20日。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应于10月18日前完成初审,并行文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二)申报建设技术组织奖励的请于2024年9月9日—9月20日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档和电子档一并提交。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应于10月18日前完成初审,并行文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相关材料汇总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主导制定标准、开展试点示范奖励的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主体”)请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并录入信息完成注册,在规定时间内从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申报提交后,及时关注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初审意见,完善申报资料,并向初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原件2份。
申报建设技术组织奖励的各企业、单位在向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材料后,请留意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消息,接到消息后根据提示及时确认。
四、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供如下通用材料(申报建设技术组织条款的无需提供):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用合肥、信用安徽、信用中国平台信用情况截图;
3.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
4.标准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5.标准化项目企业绩效书(见附件3);
6.推进标准化发展若干政策兑现明细台账表(见附件4)。
申报主体在同一政策条款下申报多个标准化项目奖补,通用材料只需提交一份。不同政策条款申报材料需分别装订成册。(例:某单位2024年申报1项国标、2项行标、1项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项目,则1项国标、2项行标装订一套完整材料,1项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项目装订一套完整材料)
各类别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和其他材料要求如下:
(一)主导制定标准
1.国际标准:
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由我国牵头制定国际标准清单或国家主管部委出具的国际标准制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②标准文本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
2.国家、行业标准:
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或文件;
②标准文本原件。
3.省、市地方标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
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或文件;
②标准文本原件。
4.团体标准:
①政府部门采信相关证明材料;
②2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且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证明材料;
④标准文本原件;
(二)开展试点示范
申报材料:
1.试点示范项目验收通过的批准文件;
2.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网站查询截图。
(三)建设技术组织
证明材料:
1.企业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
2.标准化项目企业绩效书(见附件3);
3.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ISO、IEC、ITU等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申报主体须提供申报材料原件供查验,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通过系统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文件名称必须规范,严格按照要求的申报材料和附件名称命名后上传。标准化项目奖补资金申请表与标准化项目企业绩效书应同时上传扫描件与原Word文档。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初审结果时,应将辖区内申报情况汇总形成项目初审信息表与兑现明细台账表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五)各部门政策咨询电话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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