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三重一创"政策开始申报,"支持高企成长"等4项最高奖励3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

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

为进一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规定,现开展2018年度支持“三重一创”若干政策相关事项申报工作,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本次开展4类事项申报工作:

1.支持新建项目(不包括“一事一议”项目);

2.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3.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4.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一、支持新建项目

1.申报条件:

(1)《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5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下同)。对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总投资放宽至2亿元及以上,此类项目须提供国家行业协会、检验检测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3)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4)已购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等关键设备。

(5)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

2.申报材料:

(1)市(指省辖市,下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下同):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四)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五)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6)项目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8)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按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分类明细)。

(9)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关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

(10)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的承诺

(11)申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项目,须同时报送省市“一事一议”支持建议方案。

3.支持方式:

(1)对经审核通过的项目,按对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

(2)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相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曾获得过2015、2016年度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按照应补助金额扣除已获得支持金额的差值进行补助。

(3)单个项目的获得补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奖励重大项目团队

1.申报条件:

(1)《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

2.申报资料: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4)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5)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投产时提供)。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达产时提供)。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对项目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项目招商团队分别给予奖励:

10亿元及以上、30亿元以下的,各奖励100万元; 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以下的,各奖励200万元; 50亿元及以上的,各奖励300万元。 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 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

三、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1.申报条件:

(1)本省企业和并购的目标企业须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领域。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3)并购获得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在省内转化投资的新建项目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2.申报材料: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跨国并购(境外投资)的批复文件。

(4)境外企业注册证明(股东变更证明)。

(5)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证明材料。

(6)并购合同副本(签约双方、并购方式及内容、并购金额、签约时间、签字页等,其中,商务条款需翻译成中文)。

(7)外汇汇出核准文件,资金汇出证明或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8)省内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9)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0)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1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2)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1)补助比例为经认定的并购标的额的5%。

(2)同一项目已获得过相关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兑现差额部分补助资金。

(3)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4)境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1.申报条件:

申报类别1: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1月1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日时间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类别2:在本省注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税收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申报类别1:

(1)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申报类别2: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上报的文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

(5)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及相关票据。

(6)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3.支持方式:

(1)申报类别1:

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2)申报类别2:

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主要贡献指标年均增速不低于2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增速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中华企业资源网.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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