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18-05-11 09:00:20 • 公告 • 阅读 6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5月7日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news.qyzyw.com/article/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