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2000万奖补!这两项政策正在兑现!
申报通知
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1〕125号)和《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2023年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合经信法规〔2023〕155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2022年新引进项目达产升规补贴和2024年企业技术改造补贴政策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主体和申报时间
申报主体: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不享受本政策,属于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项目原则上须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组织实施。
申报时间:企业申报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至6月30日,县区于7月15日之前完成初审,并行文推荐至市工信局(含1份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程序
(1)本次需从网上申报,同时报送2份纸质材料(建议双面打印胶装)至县区工信部门。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登录后关注平台推送的政策条款及实施细则,按照市工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用户名登录系统并对申报材料复核,同时赴现场查验,验证付款凭证和发票的真实性、非重复性,并在发票原件上盖申报章。
申报条款和申报材料
(1)2022年新引进项目达产升规补贴
政策内容:对新引进先进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
申报条件:2022年申报并已获得新引进工业项目补贴的非规上企业,在申报次年内升为规上工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②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④企业申报新引进工业项目补贴次年内升规证明材料。
(2)2024年企业技术改造补贴
政策内容: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①上年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②项目申报的设备须在合肥厂区;③项目按规定已纳入统计部门统计,且上年度统计投资额不低于申报额;④同一项目可连续支持两年,每次奖补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首次申报时上年度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以发票不含税金额为准);⑤补助设备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含生产检测设备、安全设备、环保设备;不含软件、二手设备);⑥存在关联交易的,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审核单位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价;⑦每次申报补助期限1年(上年度),以发票时间为准,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为准。
申报材料:①《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②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④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⑤设备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需县区经办人签字);⑥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按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奖补金额。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报关单和海关专用缴款书,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置设备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设备功能、用途;设备照片,铭牌信息,对没有标准铭牌的需提供设备经双方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报告、设备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库材料等);⑦统计局报统系统中下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表)。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其中,设备发票为电子、数电等非纸质形态的,提供打印件,进口设备提供报关单和海关专用缴款书。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2024年企业技术改造补贴其他要求
(1)2024年企业技术改造补贴政策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亩均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原则上按照110%比例享受政策资金,B类的企业按100%比例享受政策资金,C类企业按70%比例享受政策资金,D类企业不予政策资金,不列入亩均效益评价范围的企业,按100%比例享受政策资金,具体实施按相关规定执行,条文中涉及奖励下限的,均为不考虑亩均效益评价规则的金额。
(2)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企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奖补类项目;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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