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民营企业影响及常见风险防控!

01
分公司与分公司的地位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有自己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开展业务;而分公司不能脱离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公司法第13条)


02
公司出资、减资
(1)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的处置措施:
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要求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47条)
(2)对股东的约束条款: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司构成抽逃出资的情形: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置措施: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53条)
(3)发起人的督促出资义务,未履行,责任连带
多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发起人除了全面履行自己认缴的出资外,还应督促其他共同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即便自己已缴纳出资,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均可要求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第51条)
(4)公司未成立的发起人责任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减资应符合法定程序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以及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实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特殊行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还应不少于最低限额。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32-236条)


03
公司股权转让相关
(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特殊约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84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仅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转让规则作出特别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不能禁止。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引发纠纷。
(3)股权转让方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受让他人股权时,应审查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4)为逃避债务而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若转让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在受让股东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东仍然要对受让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若转让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则其与受让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不要为了逃避债务而悄悄注销公司
股东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承担公司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7)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事项变更后只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才能产生公示效力。(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防止产生交易风险,引发纠纷。)
(8)妥善管理公司印鉴
应完善公司印章特别是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印章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9)关于子公司运营
民营企业大多是由小到大,规模不断扩张,有的民营企业家在观念上将子公司财产与母公司财产混同,容易造成母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借款往来、人员身份混同等情形,可能会导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增加母公司经营风险。
(10)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
公司的资产归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股东只享有股权,而不对公司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所有权。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的财产要清晰,财务要独立,账目要规范。要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不能产生混同。否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4
公司清算有关
(1)股东清算义务
公司因故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再是清算义务人,公司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虚假清算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5
合同订立有关
(1)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内容完备的书面合同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安全。合同中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要一式多份,合同各方均妥善保存。
变更合同内容时,注意留存双方洽谈的电子邮件、微信截图等。
(2)当面签合同
当面签合同,以免对方将来以合同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为由否认合同真实性及其效力。注意不要己方盖完章后交给对方盖章。
(3)加盖骑缝章
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加页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给公司带来风险。
(4)签订合同时明确相对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只能约束签约双方,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如果签约主体和履行主体不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容易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均有可能存在维权障碍。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实践中,有部分公司缺少警惕意识,在对方负责人出席签订合同时,未要求对方公司加盖公章,导致双方对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产生争议,从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或者未要求对方代表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签字,一旦加盖的公章存在瑕疵,将为合同效力认定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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