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纳税申报需注意的事项及留存备查的资料
一、 申报时间节点: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申请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三个时间节点:一是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所得税时,二是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所得税时,三是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在哪个时间节点申报加计扣除,前提是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可以在每年7月份预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果7月份没有申报,可以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一并申报,10月份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享受也是可以的,对于税款的金额没有影响。
建议企业从项目立项时即抓好项目管理工作,以使财务能适时准确地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这样在年中预缴申报时即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特别是涉及税款较多的企业,预缴申报可以少缴一部分税款,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二、 申报表填写需注意的事项
(一) 需要填列的表单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注意表中数据与期间费用表中研究费用的勾稽关系。
(二) A107012表填列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第1行"项目数量"应如实填写,且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的项目数量核对相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税务部门核查会对项目数量进行比对,如不一致需作出合理解释。
2.第46行“特殊收入部分”,是指企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在当期变卖取得收入,但其投入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第48行“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是指,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已计入研发费用,不应加计扣除。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仅规定其所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若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因此,当年销售当年冲减的填入第48行;以前年度销售不足冲减结转到本年的,填入第49行“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如仍不足以冲减的则将余额填入第52行“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
在此提醒大家,研发费用中形成特殊收入、产品收入是正常现象,我们应该适当合理确认相关收入,并冲减已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相应成本,这也是税务风险预警的重要指标,纳税申报表中这两项尽量不要留白。
三、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应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享受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 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 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 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 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 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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