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等两部门联合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3〕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有关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提供分配因素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提出重大科技任务建议,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各地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地方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特别是中西部重点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法资金额度+因素法资金额度。
第九条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包括:
(一)对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的以地方为主实施的央地协同科技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任务,予以支持;
(二)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科技创新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份,予以定额奖励;
(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有三类: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类因素(占比40%)。主要包括地方研发人员、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类因素(占比40%)。主要包括地方高新技术企业数、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地方高技术产业研发机构数、地方技术合同成交额等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
(三)政策任务类因素(占比20%),主要包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数、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数,以及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相关省份数等情况。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因素总数=Σ[某省(区、市)分配因素数额/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数×相应权重]
某省(区、市)因素法补助资金额度=(年度补助资金总额—项目法分配的资金)×Σ[某省(区、市)因素总数/全国因素总数]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综合考虑各地科技创新发展水平、绩效评价、财政困难程度等情况,研究确定绩效调节系数,对引导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对相关分配因素统计数据不全的地方,引导资金预算数参考其周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类似的省份并结合人口规模等因素综合核定。
财政部、科技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科技创新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等,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二条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会同科技部按本办法规定正式下达引导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引导资金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科技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及时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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