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高新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政策体系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
《合肥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肥高新区服务人才发展若干政策》《合肥高新区打造科创金融改革先行引领区若干政策》《合肥高新区扩大对外开放若干政策》《合肥高新区培育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简称“1+3+N”政策体系),业经管委会2023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26日
合肥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创新驱动发展
1.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遴选一批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支持。对当年认定的雏鹰、瞪羚培育、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按研发费用增加额的3%—15%,分档给予最高400万元研发上台阶奖励。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成长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按项目所获国家拨款额的1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加强创新能力培育。
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均按50%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增的、复审通过的国家高企,分别给予25万、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领用“合创券”高企专用券,年度最高兑现1.8万元。对纳入“合创汇”品牌的创新创业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贴。对获得“合创之星”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首次认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安徽省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科技局)。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经发局)。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科技领军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市级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执行部门:科技局)。对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奖补资金市区1:1配套。
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同研发项目管理”转化模式,对中小企业委托国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共同研发,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每年评定不超过5家优秀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输出并登记技术合同,年累计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档给予技术合同输出方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5.支持集群孵化赋能。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全区孵化载体绩效考核,对获评孵化精英奖、突出进步奖的分别择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孵化载体在孵或入驻的高企数增量进行奖励,每增加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二、促进提质增效
6.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对当年首次月度入统的限上法人商贸企业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自贸局)。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
7.激励企业扩大规模。
对工业企业当年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每上一个10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万元,100亿元以上每上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的纳统企业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增速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当年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速分别不低于35%、30%、20%、15%、10%的,分档给予最高1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对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5亿元、25亿元以上的限上住餐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5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企业,且增速不低于区级当年该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自贸局)。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自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且比上年增长50%及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
8.鼓励企业领航发展。
对首次获得智能制造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首次获得可持续发展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升级的,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筑企业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李春奖”“钢结构金奖”“安徽省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对当年实际经济贡献总额超300万元的瞪羚企业,结合对区贡献增速及增量给予最高200万元高成长企业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对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成长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9.引导企业绿色低碳。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当年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并通过评估的,给予5万元奖励。采取“碳积分”制度鼓励园区企业节能降碳,对经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区内生产型企业购买区内企业提供的“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的,按当年合同执行额的50%,给予采购方最高5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对新安装面积5000㎡以上的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8元/㎡的标准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
三、强化资源保障
10.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应急用工阶段一次招聘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经认定,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招工补贴。对园区企业当年净增就业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经认定,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对区内大型重点用工企业老员工引荐新员工,与新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经认定,按300元/人给予个人奖励。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设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认定,每年按照实际为高新区企业输送的技能人才数量分档给予职业技工院校最高2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组织人事局)。
11.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按市拨付资金1:1配套(执行部门:经发局)。鼓励工业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推广应用污染防治或碳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安装污染源能耗在线监控设施,按设备总投入的20%,给予完成验收的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局)。
12.支持办公用房补贴。
入驻经区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总额达400元/㎡及以上的,根据企业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用房面积10㎡/人—15㎡/人的标准,分档给予单价不超过35元/㎡/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载体内租赁办公场所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200㎡,补贴标准不超过35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13.保障企业仓储物流。
对高新区公共仓储物流基地将仓储空间配套服务高新区光伏、家电、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的企业,配套率达80%以上的,经认定,对超过10000㎡的,按照配套租赁面积给予物流企业5元/㎡/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经发局)。
四、激活市场需求
14.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对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10%以上且首次排名前三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于当年度发布的国内外500强企业采购园区专精特新企业产品或服务,首次单份合同超过1亿元,按照采购金额的1%给予园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经发局)。对采购数字经济示范应用产品的园区企业,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分别按采购硬件、软件金额的5%、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15.有效刺激消费流通。
对当年新获得省级(含)以上特色商业街、当年新认定“安徽老字号”、当年新入选“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商业运营载体引进商贸企业,达到规模并及时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按照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中国首店、安徽首店的分别给予商业运营载体20万元/个、1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给予首店投资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商业运营载体实现集中收银的当年申报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按照集中收银零售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制造业企业新成立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促消费活动经费支持重点行业开展促销活动(执行部门:自贸局)。
16.支持企业协同发展。
凡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选用我区建筑企业的,对本年度新开工的合同造价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分档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项目中的专业分包(含幕墙)项目分包给园区内专业承包单位,对本年度新开工的分包合同造价达1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超过3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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