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合肥市的企业。主要为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直接认定型总部。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综合型总部。在合肥市外拥有2家(含)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含)以上子公司,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
1.先进制造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一级(甲级)或一级(甲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
3.商贸服务、物流、人力资源、商务服务、创意文化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4.科技信息服务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
5.农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
(二)功能型总部。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的企业,应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相应的功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上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上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
(三)成长型总部。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含)以上。
(四)直接认定型总部。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本地上市公司,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的区域总部。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区域总部。
本标准中的总部企业不包括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机场、房地产以及燃气、电力、供水、采矿等行业,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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