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皖数资〔202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企业申报时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 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及申报材料参考模板(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 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平台(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进入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市、区)数据资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3年7月1日8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24时。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四、有关要求及联系方式

1.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2.申报企业须是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

3.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信息、材料等。

4.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省、市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其它辅助工作。

5.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可咨询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局或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技术问题咨询技术人员电话。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张霞 方雪舟 詹国洋0551-65869520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0551-65904436

技术支撑组 13739229483 18100508409

附件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doc

附件2: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docx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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