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省经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区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1. 申报推荐范围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 示范基地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示范基地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 示范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4. 示范基地应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的四种以上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5. 示范基地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市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能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能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二、申报推荐程序

1.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申报主体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及基地推荐汇总表(附件1)填写说明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应齐全(服务功能按《管理办法》要求分类提供活动场次及服务企业家次等相关材料)。

4. 请各申报企业于6月22日下午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经贸局企业服务处1321办公室,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张扬 潘瑷琪 ;电话:65869522、65324525

邮 箱:1152749575@qq.com

附件:附件1 2022年度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汇总表.xls

高新区经贸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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