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自发布之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123


附件

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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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驻皖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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