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高校可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

10月9日,财政部发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法》提到,高校可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并且可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进行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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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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