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蜀山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48.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必须均在蜀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本政策第16条第三款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49.新迁入蜀山区的在库规上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升规、认定,享受同等政策。
50.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省、市级政策区级承接,不重复享受区级同一类型政策奖励。本政策申报主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51.对符合产业方向,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52.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蜀山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地址、纳税登记不得迁离蜀山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53.对企业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1)实施全域科创政策,第1条、第3条、第6条、第7条、第9条不受税收限制;
(2)推进双招双引政策,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不受税收限制;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第一款不受税收限制;
(4)支持“中国环境谷”建设政策,第21条第二款、第24条第一款、第三款不受税收限制;
(5)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不受税收限制;
(6)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第42条、第43条第三款、第44条不受税收限制;
(7)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第45条第二款、第47条不受税收限制。
54.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55.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区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6.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57.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予以配套的,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审核的区级财政不予配套。
58.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其他规定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9.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中共合肥市蜀山区委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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