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区县政策开始兑现,肥西县自主创新16条可以申请奖励了

一、兑现内容

(一)政策第三十二条

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政策奖励:对新认定组建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组建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申报条件:当年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材料:各类研究中心批文、证书等。


新迁入肥西县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政策奖励:对新迁入落户我县的企业,具有经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整体迁入的,参照上条新认定组建的奖励标准执行。

申报条件:(1)当年迁入我县,纳税、统计关系转入我县的企业,建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且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在有效期内。

(2)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已整体随企业迁入肥西县,主要研发设备已移至肥西县,科研人员已在肥西县工作。

申报材料:工商、税务迁入证明,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文件。


(二)政策第三十三条

申报条件: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第一位),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第一位),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第一权利人),省专利金奖(第一位)的企业。

政策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位)、中国专利金奖(第一权利人)的企业,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位)、中国专利优秀奖(第一权利人)的企业,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研究团队。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研究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研究团队5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研究团队10万

申报材料:当年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



(三)政策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政策奖励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培育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

申报材料: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及试点企业批文、证书等。


新迁入肥西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

政策奖励:对新迁入落户我县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迁入落户我县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迁入我县,纳税、统计关系转入我县,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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