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正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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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

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9〕45号),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方式

1.支持研发及产业化。择优支持企业建设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年度产品研发、试制(中试)、检测和研发人员费用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支持平台建设运营。择优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建设重大创新研发平台、数据平台、计算平台及检测平台等,按实际研发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入运营后,择优按照年度提供第三方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单个平台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对人工智能领域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在肥新设立研发中心或成立(子)公司,择优给予企业一次性2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于人工智能独角兽企业、领军企业、细分领域国内10强企业等在肥设立总部或建设重大项目,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相关规定的,可申请“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4.支持应用场景开发。开展政府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先行先试,将人工智能技术赋能于交通、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动政府数据向社会开放和应用推广。鼓励企业在先进制造、医疗康养、智慧城市、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其中,对政府公益性项目(人工智能类)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服务等。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市级人工智能示范项目并授牌;对购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人工智能企业技术、产品及服务的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示范项目,给予示范项目投资主体(非政府投资项目)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发挥联盟协会作用。支持人工智能企业、高校院所和科研机构组建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鼓励联盟、协会等组织成员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

6.支持人才引进培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合发〔2017〕17号)等有关政策,制定合肥市人工智能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聚焦人工智能领域,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7.强化产业载体建设。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9号),加快“中国声谷”建设。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人工智能领域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应用示范园区、特色小镇等,推进产业集聚发展。

8.搭建金融支撑体系。加强产融合作、投贷保结合,鼓励有关银行创新金融品类,完善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风险分担机制,支持人工智能企业融资。落实人工智能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产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人工智能项目。

二、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领域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等国家、省人工智能产业领域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智能芯片、智能传感器、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智能决策控制、新型人机交互等核心基础和关键技术领域,支撑深度学习的大规模计算平台及海量数据库等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领域和硬件终端的产业化应用。

三、适用范围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以及专业公共服务机构(本政策内简称“企业”)。企业从事本政策措施重点支持的产业领域;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无违法及不诚信行为;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应承诺注册及办公地址10年内不迁离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四、失信惩戒

申报企业、项目应在合肥市重点项目智能管理平台等系统中同步填报相关信息。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到诚信申报。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收回拨付资金,取消其3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除特别明确外,本政策与市级其它专项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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