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资金通知

2018年第二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资金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产业发展系列政策》(合经区管〔2018〕78号)文件精神,按照《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合经区科〔2018〕14号)和关于修订《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部分条款的通知》(合经区科〔2018〕16号)要求,拟于近期受理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申报。
一、申报主体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申请项目须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2018年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发生1人(含)以上人员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或负面影响较大事故;
(二)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区经贸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三)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申报时间
2019年4月15日—5月17日


三、申报方式和审核程序
申报条件:企业登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hjqservice.com/)上传申报资料,申报兑现时按系统指示填写对应条款申报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

申报对象:区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局、招商局。

公示内容: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

公示时间:7天


四、申报内容及材料要求
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须符合申报条件。企事业单位需网上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联 系 人:操佳、刘晨茗、侯德林、王瑞鹍
联系电话:63679379、63679333
地址:经开区管委会B座2311室科技局

2018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


为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以及在开发区申报知识产权奖励的个人。


二、扶持政策
(一)科技金融产品
3.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贷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创新型、知识产权示范等称号类企业以及有稳定销售以及合同定单的科技型企业。
4.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5.专利质押贷款补贴。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一次性50%补贴,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科技创新奖补
6.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按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和新落户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增幅,给予管理团队一次性10万元奖励。
9.租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场地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有效期内,年缴纳税收达到200元/平方米/年,年纳税额增长率比上年度增加不低于15%,按照20元/平方米/月(不超过企业租赁价格)给予房租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本政策与一事一议房租减免政策不同时享受)
10.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创新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1.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5万元。
13.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培育实验室、市级培育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4.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5.知识产权奖励
知识产权定额奖励:区内企事业单位、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1000元、授权5000元。
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或地区)。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企业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500元奖励。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500元、800元奖励。
每家企业或个人国内国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最高定额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最高定额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知识产权上台阶奖励: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5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进入实审阶段)达到100件及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5件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0件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奖项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称号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级及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产学研合作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区内企业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转让方每件3000元、受让方每件2000元的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6.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区内企业10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高企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50件,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7.流片费用补助。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一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18.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19.本政策中第5条款为承接“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第11条款为承接省“1+6+2”政策,随省、市级政策变化而相应调整,与省、市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20.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1.企业(单位)受让取得的专利不属于奖励范围;鼓励企业(单位)将获得的资金奖励给知识产权发明人。
22.本政策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监察室负责加强对各类政策的执行监督。
23.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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